众筹发起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

众筹参与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






众筹人及所属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众 筹 执 行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场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众筹各方本合同的各方为:

1、 第一出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相关资质附复印件)。

2、 第二出资人: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复印件)。

现住址: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1、 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身份证号)附复印件。

4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以各自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_RMB:          )。

2、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人:                      现金:                      小写:



 

依据出资人所入资金额所占股比例:附股权证明资质复印件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1公司的经营宗旨:

2公司经营范围是: 


六章 出资人和众筹会

一、众筹人

1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出资人。公司出资人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公司出资人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注:公司每月日核算具体每位出资人利润,以邮件方式发给各出资人,确认无误后回复个工作日将利润汇入指定账户,公司保留相关票据,以备核查。

(二)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众筹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各出资人享有对日常具体经营,生产监督之权采取邮件形式发送给具体负责 人及各出资人,定期举行众筹会会议。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 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九) 出资人均为独立平台,区域保护,均享有公司产品单独包装及产品开发优先权。

3、 出资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合同;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资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注:特殊情况除外,可进行众筹会议说明情况,半数以上出资人占成即可生效, 并商议退股相关细节。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出资人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出资人同意转让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公司的出资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定。


二、众筹会

1、 众筹会由全体众筹出资人组成,众筹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众筹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生产产品类别及日常事务;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决定有关会长的报酬事项及资金使用;

(三)选举和更换由出资人代表出任的监理人,决定有关监理人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众筹会或会长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理会或监理人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式作出决议;

(十)对众筹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 其他重要事项。

3、 众筹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

4、 众筹会会议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 众筹会会议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三分之一以上出资人或者监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众筹会会议由众筹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其他出资人主持。

6、 召开众筹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出资人。

      众筹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众筹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众筹会议;

(五)列席众筹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众筹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监理人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章解散和清算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众筹会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