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 (以下称“公司”)期权授予、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 定义
xxxx、本公司、公司 | 指 | [公司全称] |
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公司全称]所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期权的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公司法》 | 指 |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xxxx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章程》 |
期权 | 指 | 在未来某一时间或条件下购买或获得公司股权的权利 |
等待期 | 指 | 被授予股权期权后尚未开始成熟的期间 |
成熟 | 指 | 指授予的期权所绑定的期限或条件到期或满足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支付价金的行为 |
股份数 | 指 | 根据本计划将公司股权虚拟成的等额份数 |
2. 基本信息
各方确认,公司现有全部股权分割为 万股,其中的 股(现由甲方持有)用作股权期权计划。公司未来进行股权融资的,该虚拟股数确定不变。
3. 授予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甲方授权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 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股份 股。
4. 等待期和成熟期
4.1. 乙方期权的等待期为 年(自《期权证书》签署之日起算),在期权授予未满 年时乙方离职的,全部期权丧失。
4.2. 乙方自签署《期权证书》之日起算,其所持有的期权将以每年 的份额等额成熟,成熟比例以年计,不足一年的不予计算。若自授予时间起四年内从公司离职(因不可抗力离职的除外),则其没有成熟的期权将自动失效,自动回到期权池。
4.3. 经甲方和公司共同书面同意的,乙方期权可提前成熟。
5. 行权、行权期
5.1. 乙方有权对全部已经成熟的股份在公司指定的日期行权。公司实行集中行权,具体日期由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确定。
5.2. 行权时,乙方须以书面方式明确所希望购买的股数(每笔至少100股),将行权通知递送至公司指定地址,行权通知将于公司收到之日生效。乙方须在甲方或公司指定期限内,支付所购股份的行权款项。乙方行权数量不超过已成熟股份数量。前一年未行权部分,可累计到下一年行权,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的期权有效期至多不超过自本协议所载授予日起以后的 年。
5.3. 无论乙方有何婚姻财产协议,甲方和公司无义务执行乙方配偶的行权通知。乙方因离婚分割婚姻共同财产的,若涉及本协议约定的期权的分割,则甲方有权以行权价回购全部已成熟的期权,未成熟部分失效。
5.4. 乙方行权前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权利。
5.5. 乙方离职且不存在期权失效情形的,须在离职后 日内做出行权的决定,并提交书面行权申请,由甲方在此后的第一个行权日期安排行权具体事宜。超过 日未提交申请的,未行权部分全部失效。
6. 乙方丧失权利的情形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本协议授予的全部权利:
6.1. 因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公司辞退的;
6.2.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3. 违反与公司或关联方签署的聘用协议、顾问或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或竞业限制协议或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
6.4. 因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5.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出现本协议约定丧失行权资格情形的,应将其已行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约定的行权价格执行。 甲方不购买的,乙方可另处置。
7. 股权代持及转化
7.1. 公司在合格的IPO之前,除有特殊情况且经董事会批准的,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期权(不论是否已行权)均由甲方代持,乙方的所有权利均通过甲方来实现。自行权后乙方实际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存在8.2条约定情形的,本条款按照变更后的期权协议执行。
7.2. 自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第 个工作日至第 个工作日内,公司及股东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股权比例向激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激励对象受让公司的股权比例=激励对象持有的利润分配份数/总利润分配份数 × 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董事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董事会决议第10个工作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 前述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包括以向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出资份额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间接持股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